第一次
首先,國際數位權利倡議組織 EFF 去年初曾發起一項跨國的著作權週活動,其中提出幾項原則,其中第三項透明原則這麼說:著作權政策必須透過參與式、民主與透明的程序來制訂。它不應該是由密室協商或秘密的國際協議來決定。再者,去年八月中,行政院通過即日生效的強化政府治理效能實施要點,適用對象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裡面講到政策形成時,應主動探求社會多元利害關係者之意見,具體作法除擬案座談會外,亦應善用網路媒體擴大民眾參與。此外,行政院也依據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與資策會科法所、g0v 共同建置 vTaiwan 線上法規討論平台,廣納公民意見,以形成法規制定之重要參考。
根據智慧財產局自己的說法,這次修法的原始初衷,就在因應網路時代及數位匯流發展,背景之一是合理使用空間有限,不足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所以,本次修法實際上的利害關係人,當然包含所有網路及數位服務使用者,同時,這些使用者在現今並非僅具著作利用人之身份,他們常常也是創作者,無論是自行創作或是利用他人著作進行改作,也就是說,著作權利人的概念已不限於商業利益較濃厚的詞曲作家、產業或財團。
本次修法,除了實體公聽會,並未善用網路擴大參與,納入重要利害關係人,也就是網友的意見,更沒有將法案放上線上法規討論平台,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讓網友討論修法意見。
在公聽會方面,去年,智慧財產局本來是依第一次公聽會「後續公聽會採以議題方式舉行」之共識,提出公聽會實施計畫,可是六場公聽會只開了四場就暫停辦理,引述智慧局說法,這是因為許多作詞作曲老師及相關權利人出席,會中不斷表達暫停修法之意見,但是修法並未真正暫停,而是邀集相關機關、產業、權利人(詞曲作家)及學者專家閉門會商,歷經十個月再進行今天的公聽會。如果智慧財產局認為我所言有誤,可以試著提出過去十個月的閉門會議邀請了哪位網路使用者或哪個網路利用人團體。
換言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是片面由產業、詞曲作家之權利人代表與智慧局等,由非公開的閉門會議所擬定,外界並無管道參與討論並回饋意見,不僅違背前述跨國串連提出的透明原則,也不符合行政院自己的強化政府治理效能實施要點所提出的做法。
據媒體報導與現場錄影可知,去年第五次最後一次公聽會,有高達300人擠爆會場,顯然,相當比例是未經正當程序報名、排候補就自行進入會場的,問題是,這些違反程序正義之舉動,卻得以推翻過去數年智慧局委託之專題研究、修法諮詢小組47次會議所提出之草案,將合理使用的條款,大幅限縮或刪除。
以詼諧仿作與偶然入鏡為例,套句王局長去年說的話,問題出在:要件太鬆,但可以再檢討,不訂就完全由法官決定,這對利用人來說,不明確性是非常高的。然而,這個條文卻在與權利人會商的閉門會議,不是嘗試將要件定的明確,而是完全刪除,這當然是違背著作權法衡平著作人權益及社會公益、文化發展的原意。
其實,我們也很能體諒智慧局協調不同意見、回應諸多質疑的辛勞,局長還要被與會者指著鼻子問:「認不認識我是誰?」,實在太辛苦了!如果每一次公聽會都是比人數、比音量地各說各話,就算改成閉門會議會商也不可能讓大家滿意,在此我要提一個協助智慧財產局的解套作法,請依據強化政府治理效能實施要點,把網路使用者利害相關、涉及虛擬世界法規調適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放上 vTaiwan 線上法規討論平台,讓原先對第一稿有意見的各方,比如說第二稿中的修改,透過公開提出、公開討論的方式提出,相信透過公共參與的方式,能避免智慧財產局遭受不必要的壓力,也解決智慧局找不到網路代表參與會議的困擾,不再受片面意見所束縛。
以上。
第二次
一、官網和 vTaiwan 不同,我們在公聽會期間可以提意見給貴局,無法貴局網站討論法案,更無法影響政策法案,各方意見是由貴局片面承擔決策壓力,然而,後者卻是參與者共同討論,追求粗略共識,再者,法規討論平台能夠處理複雜問題,以貴局上級機關經濟部提出的閉鎖型公司提案為例,已經從草案成為定案,除此之外,群眾募資、網路交易課稅、遠距照護都在 vTaiwan 持續討論,在一定期間內就能成為定案,理由就是他們都是虛擬世界相關法規,必須納入網路使用者為利害關係人徵詢意見;
二、剛才各著作權利人團體提到的虛擬世界邊境管制,無論是行政或司法途徑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就非常適合放到此公開平台進行討論。每一個問題在實體會議都只能各述己見,這次有不同意見的修改法條那麼多,在實體會議線性地討論,平均分配會議時間,恐怕連各方意見表述的時間都不夠,更別提溝通討論,但反觀線上平台,可以同時多線續討論各項議題,也封網議題為例,即使智慧局在公聽會用15秒就簡單回應掉,仍然可以在網路上進行影響決策的深度討論,而且這個議題不用擔心沒有人來討論,代表性不足的問題。
書面全文,請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林誠夏2015年5月25日提出之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