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時間:104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地點:臺灣大學法學院國際會議廳(辛亥路與復興南路口)

議程:

報名:2015/5/15 上午9:00開放報名,報名網址

:star: 正取名額150、備取名額50,各單位限三人

背景: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徵求各界意見

會前會時間調查

:exclamation: 公聽會之前,對於本議題有興趣的人先討論交流,請提供給您所知與本議題有興趣的先進、律師、記者等人,請大家協助填寫回覆,利於找出最多人可出席的時間。

相關文件

官方

差異對照

論述、報導

議題

Copyright Week

Day 2: Fair Use Rights

For copyright to achieve its purpose of encouraging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 it must preserve and promote ample breathing space for unexpected and innovative uses.

Day 3: Transparency

Copyright policy must be set through a participatory, democratic and transparent process. It should not be decided through back room deals or secret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3

新增

十、再公開傳達:指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

§30

新增

著作人專有再公開傳達其著作之權利。

§35

修正

錄音著作人專有以下權利:

⋯⋯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再公開傳達者,著作人就其錄音物得請求支付使用報酬。    

§37

新增

錄音著作如有重製表演之情形者,由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及表演人共同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其由一方先行請求者,應將使用報酬分配予他方。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新聞紙

修正草案第二稿第55條刪除「非營利教育機構」 

圖書館合理使用 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   

§58

一、⋯⋯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61

修正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為提供公共資訊之目的,以其名義公開發表之政策說明資料、調查統計資料、報告書或其他類似之著作,得利用之。

§66

修正

前項情形,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但特定活動,不適用之。

§74

修正

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文字、圖片或視聽影像之論述及該論述所附帶利用之著作,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翻譯、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但經註明不許轉載、翻譯、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再公開傳達者,不在此限。

原§63

刪除

利用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