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Spring 著作權法公聽會
編輯歷史
| 時間 | 作者 | 版本 |
|---|---|---|
| 2015-05-25 07:18 – 07:18 | r1249 – r1259 | |
顯示 diff 2
14 Spring 著作權法公聽會
- 相關文件:2015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背景:T*因應智慧財產局訂於103年4月23日舉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9 行未修改)
*103年4月23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書面意見陳述綱要
*by 中研院林城夏、葛冬梅、莊瑞庭
+
+ 相關文件:
+ *2015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 *2015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發言稿
*需要討論的修改法條:
(7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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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15 07:34 – 07:35 | r1239 – r1248 | |
顯示 diff 2
14 Spring 著作權法公聽會
+ 相關文件:2015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
背景:T*因應智慧財產局訂於103年4月23日舉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140403公布版
(86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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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09 05:11 – 05:13 | r1236 – r1238 | |
顯示 diff(56 行未修改)
*參考這裡跟這裡。
*同意此項不妥。
-
- 1
- 9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
-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 *服務簽署契約不應當作是處置方式。應將「契約」與「處置方式(電子傳輸、偵測系統)」獨立出來,並且註名應讓使用者在使用服務前便已知道處置方式,並將處置方式打成契約要求使用者確認。
- *契約是「必要」方式,而非「可選擇」方式之一。
- *另外,有必要將「契約中聲明的處置方式」額外進行明確規範(在本法中,並未說明此規範為何,這將對於「方式不當」的服務供應商無法可管且可合法卸責)。
- *這樣的寫法使得存在使用者權益受損的空間。
散布權與政府授權條款調和*
*書面意見草稿(
(30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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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30 01:20 – 01:41 | r1114 – r1235 | |
顯示 diff(29 行未修改)
法理由要旨
- 五、另鑒於目前國家「政府資訊公開(open deta)」之立法政策,本條原則上開放政府著作之利用,惟考量各機關著作性質之不同,恐非一概適合提供民眾利用,例如政府資訊中涉及文化資產之保存者,其提供民眾利用將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與保存文化資產之目的相違背時,應予限制提供或不予提供,爰增加但書規定,機關得於實際個案決定禁止或限制合理使用之範圍。
+ 五、另鑒於目前國家「政府資訊公開(open data)」之立法政策,本條原則上開放政府著作之利用,惟考量各機關著作性質之不同,恐非一概適合提供民眾利用,例如政府資訊中涉及文化資產之保存者,其提供民眾利用將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與保存文化資產之目的相違背時,應予限制提供或不予提供,爰增加但書規定,機關得於實際個案決定禁止或限制合理使用之範圍。
*機關裁量禁止或限制合理使用範圍,恐有違法律明確性,並造成機關恣意決定之疑慮
(65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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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6 17:11 – 17:13 | r1096 – r1113 | |
顯示 diff(10 行未修改)
智慧財產局公聽會簡報
*1030423_著作權修法公聽會_草案簡報(6640 KB)
+ *103年4月23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書面意見陳述綱要
+ *by 中研院林城夏、葛冬梅、莊瑞庭
*需要討論的修改法條:
(50 行未修改)
*這樣的寫法使得存在使用者權益受損的空間。
散布權與政府授權條款調和*
- *書面意見草稿(以「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發言稿為基礎)
+ *書面意見草稿(
+ 以「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發發言稿基礎)
綜*以下先潤飾編輯公聽會發言稿,彙集大家意見之後才會擴充整理成書面資料。
剛剛與工作人員確認,書面意見可以事後提出,所以以下僅就要討論的條文做摘要說明。
(27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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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4 14:49 – 16:08 | r610 – r1095 | |
顯示 diff(66 行未修改)
*書面意見草稿(以「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發言稿為基礎)
綜*以下先潤飾編輯公聽會發言稿,彙集大家意見之後才會擴充整理成書面資料。
+ 剛剛與工作人員確認,書面意見可以事後提出,所以以下僅就要討論的條文做摘要說明。
+
+ 首先,是關於第60條,此條規範了中央、地方機關等公開發表著作之合理使用,然而,但書的部分卻過於寬廣,看起來像是政府機關得因各種理由而禁止或限制利用,若如剛才簡報所言,本條後段僅為保留使用者付費之空間,那就應該明確限縮,以避免恣意擴張解釋,降低以各種技術障礙妨礙政府資料運用的可能性。
+
+ *
+
+ 再來是第64條,草案中納入嘲諷或詼諧仿作之合理使用值得讚許,但正如立法理由所言,此為利用人添加新表達元素之著作利用行為,貌似考量著作之轉換價值(transformative value),若是如此,則應不限於嘲諷或詼諧仿作,舉個例子,若是原作著作本身即為嘲諷或詼諧仿作,此時亦可添加新表達元素,使其成為正經、嚴肅之著作,然在此條規範下,即無合理使用之空間。
+
+ *
+
+ 此外,包含了俗稱「三振條款」的第八章(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僅為配合其他條文更動而重編條次,本次修法並未實質修正,施行細則也付之闕如,然就本次修正之其他條文立法理由中,不止一處出現科技中立名詞,希望貴局能一併納入網路中立性之考量,重新檢視該章之合理性。
+
+ *
+
+ 最後,剛剛有與會者提到原則性問題,在此想要就更根本的立法技術來討論,以本次修法來說,是草案出來以後才有眾所週知的公聽會,在此之前雖有閉門會議或意見徵詢,其對象卻僅限於專家學者與權利人團體,並未邀請網路社群或使用者團體。
+
+ 這問題在號稱因應網路發展的本次修法尤其嚴重,因為現在的網友,一方面是內容消費者,另一方面也是內容生產者,甚至,若以總量來看所產生的著作,更應是最大的權利人團體
+ ,在框架欠缺公眾參與,僅於枝葉徵詢意見,是否能達成著作人權益、社會利益,及國家文化發展衡平之立法目的不無疑問。
+
+ 欠缺事前溝通,也正是去年貴局研擬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時,會發生軒然大波的主因,當貴局發現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在還沒有任何具體辦法前,就直接提出解決方向。去年曾因緣際會巧遇貴局主導該案之張玉英組長,她說:之所以沒有徵詢網路界意見,是因為不知道該問誰。對此,我要說的是,當初反對此立法方向的每一個個人、每一個團體,我們都可以接觸到。
+
+ 我們今天來到這裡,參加政府舉辦的公聽會,不是為了反對政府的政策,而是想要幫助政府,訂出符合網路時代需求、足以因應未來挑戰的先進法律。
+
+ 以上就是我今日的發言,謝謝。
合討論:
*請以意見形式向下提出。
(2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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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4 13:27 – 13:29 | r599 – r609 | |
顯示 diff(65 行未修改)
散布權與政府授權條款調和*
*書面意見草稿(以「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發言稿為基礎)
- 綜合討論:
+ 綜*以下先潤飾編輯公聽會發言稿,彙集大家意見之後才會擴充整理成書面資料。
+ 合討論:
*請以意見形式向下提出。
(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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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4 07:19 – 07:36 | r394 – r598 | |
顯示 diff(18 行未修改)
====實際條文與討論寫在下面====
+
第 6條
(30 行未修改)
*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無申覆程序,需合理且相當理由排除合理使用。
*參考這裡跟這裡。
+ *同意此項不妥。
+ 1
+ 9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
+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 *服務簽署契約不應當作是處置方式。應將「契約」與「處置方式(電子傳輸、偵測系統)」獨立出來,並且註名應讓使用者在使用服務前便已知道處置方式,並將處置方式打成契約要求使用者確認。
+ *契約是「必要」方式,而非「可選擇」方式之一。
+ *另外,有必要將「契約中聲明的處置方式」額外進行明確規範(在本法中,並未說明此規範為何,這將對於「方式不當」的服務供應商無法可管且可合法卸責)。
+ *這樣的寫法使得存在使用者權益受損的空間。
散布權與政府授權條款調和*
*書面意見草稿(以「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發言稿為基礎)
(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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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4 06:44 – 06:46 | r370 – r393 | |
顯示 diff(6 行未修改)
*
草案好讀版
-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
+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
+
+ 智慧財產局公聽會簡報
+ *1030423_著作權修法公聽會_草案簡報(6640 KB)
*需要討論的修改法條:
(39 行未修改)
*參考這裡跟這裡。
- 散布權與政府授權條款調和*綜合討論:
+ 散布權與政府授權條款調和*
+ *書面意見草稿(以「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發言稿為基礎)
+ 綜合討論:
*請以意見形式向下提出。
(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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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3 02:05 – 02:05 | r367 – r369 | |
顯示 diff(48 行未修改)
與現行法相同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無申覆程序,需合理且相當理由排除合理使用。
- *參考這裡跟這裡。*綜合討論:
+ *參考這裡跟這裡。
+
+ 散布權與政府授權條款調和*綜合討論:
*請以意見形式向下提出。
(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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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2 17:45 – 19:34 | r178 – r366 | |
顯示 diff(8 行未修改)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
- *有疑慮的修改法條:
+ *需要討論的修改法條:
第 n 條(格式範例)
原條文
新條文
立法理由要旨
+
+ ====實際條文與討論寫在下面====
+
+ 第 6條
+ 原條文
+ 第五十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新
+ 條文
+ 第六十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利用之。但有禁止或限制利用之表示者,不在此限。立
+ 法理由要旨
+ 五、另鑒於目前國家「政府資訊公開(open deta)」之立法政策,本條原則上開放政府著作之利用,惟考量各機關著作性質之不同,恐非一概適合提供民眾利用,例如政府資訊中涉及文化資產之保存者,其提供民眾利用將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與保存文化資產之目的相違背時,應予限制提供或不予提供,爰增加但書規定,機關得於實際個案決定禁止或限制合理使用之範圍。
+ *機關裁量禁止或限制合理使用範圍,恐有違法律明確性,並造成機關恣意決定之疑慮
+ 第 64 條
+ 原條文 本條新增
+ 新條文 第六十四條 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得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得省略著作人姓名。
+ 立法理由要旨
+ 二、詼諧仿作係以一個或多個他人之著作,加上作者個人的創意將他人之著作做為材料予以改編,藉以評論或嘲諷原作,或另為其他詼諧目的,在利用人有添加新表達元素時,此種著作利用行為,屬意見、思想或言論自由表達之範疇,爰參考歐盟著作權指令第五條第三項K款、西班牙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法國智慧財產權法典L.122-5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增訂本條。
+ *似轉化價值(transform value)條款,樣態應不限於嘲諷或詼諧仿作,應考量其他新表達元素添加之狀況。
修正後第74條
經著作財產權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任何人得散布之。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得以出租之方式散布之。
- pofeng> 這條實在很怪, 其目的應該主要是怕出租後私下複製
- 但是:
- 1. 錄音出租不可以, 那錄影就可以出租嗎 ?
- 2. 互動式電子書算 : "電腦程式著作" 嗎 ? 所以電子書不能出租嗎 ?
+ p*條實在很怪, 其目的應該主要是怕出租後私下複製
+ 但*是:
+ 1*. 錄音出租不可以, 那錄影就可以出租嗎 ?
+ 2*. 互動式電子書算 : "電腦程式著作" 嗎 ? 所以電子書不能出租嗎 ?
- *綜合討論:
+ *1. 看來是這樣,要查之前立法意旨,非此次修法內容
+ *2. 著作並未附著「物」之上,非本條規範範圍
+
+ 第 1
+ 9 條第1項第2款
+ 與現行法相同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 *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無申覆程序,需合理且相當理由排除合理使用。
+ *參考這裡跟這裡。*綜合討論:
*請以意見形式向下提出。
+
+ *本次修法並未包含疑慮高之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無論判定者為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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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7 11:27 – 11:27 | r153 – r177 | |
顯示 diff(13 行未修改)
新條文
立法理由要旨
+
+
+ 修正後第74條
+ 經著作財產權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任何人得散布之。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得以出租之方式散布之。
+
+ pofeng> 這條實在很怪, 其目的應該主要是怕出租後私下複製
+ 但是:
+ 1. 錄音出租不可以, 那錄影就可以出租嗎 ?
+ 2. 互動式電子書算 : "電腦程式著作" 嗎 ? 所以電子書不能出租嗎 ?
*綜合討論:
(1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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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6 03:03 – 03:09 | r111 – r152 | |
顯示 diff 2
14 Spring 著作權法公聽會
- 背景:T因應智慧財產局訂於103年4月23日舉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 背景:T*因應智慧財產局訂於103年4月23日舉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140403公布版
*議程及報名表(最後報名期限4/21中午)
+ *更多背景及相關訊息,請見挑戰總開關。
+ *
+ 草案好讀版
+ http://billab.io/tipo/copyright-reform-act-2014
*有疑慮的修改法條:
(4 行未修改)
*綜合討論:
- 用意見形勢提出
+ *請以意見形式向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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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6 03:03 | r110 | |
顯示 diff(14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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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6 03:03 – 03:03 | r104 – r109 | |
顯示 diff(10 行未修改)
立法理由要旨
- y
+ *綜合討論:
+ 用意見形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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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6 03:03 | r103 | |
顯示 diff(13 行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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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6 03:03 – 03:03 | r99 – r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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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140403公布版
*議程及報名表(最後報名期限4/21中午)
- *先交給 isabel 開疆拓土一下,最近身體不好要先休息。
*有疑慮的修改法條:
(2 行未修改)
新條文
立法理由要旨
+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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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4 16:46 – 16:48 | r53 – r98 | |
顯示 diff(3 行未修改)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140403公布版
*議程及報名表(最後報名期限4/21中午)
+ *先交給 isabel 開疆拓土一下,最近身體不好要先休息。
*有疑慮的修改法條:
- 第
+ 第 n 條(格式範例)
+ 原條文
+ 新條文
+ 立法理由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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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4 16:46 | r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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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4 16:30 – 16:46 | r1 – r51 | |
顯示 diff- Untitled
+ 2
+ 14 Spring 著作權法公聽會
+ 背景:T因應智慧財產局訂於103年4月23日舉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140403公布版
+ *議程及報名表(最後報名期限4/21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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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疑慮的修改法條: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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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4 16:30 | r0 | |
顯示 diff+ Untit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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