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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 days ago
Unfiled. Edited by nchild 2590 days ago
  1. 指出網際網路識別並對描述非法內容。
 
  1. 網際網路識別及據稱非法內容的描述。
 
  1. 網際網路識別及據稱違反內容限制政策情況的描述。
 
  • 關於中間人責任的一般性問題 General questions about intermediary liability
1. Why is intermediary liability important?
Given the amount of potentially unlawful or harmful content that is transmitted through their services and their technical capabilities to control access to that content, internet intermediaries are under increasing pressure from governments and interest groups to act as ‘gatekeepers’ of the Internet. This is usually done through the adoption of laws that hold intermediaries financially or criminally responsible if the intermediary fails to filter, block or remove content which is deemed illegal. This often results in private companies censoring content on behalf of the state without appropriate safeguards or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1. 中間人責任為什麼重要?
由於潛在違法或有害內容通過中間人服務傳輸的數量,而中間人又有控制這些內容被存取的技術能力,網際網路中間人被政府和利益團體日益施壓扮演網際網路「守門員」。常見做法是通過法律,當中間人沒有過濾、阻擋或移除被視為非法的內容時,中間人將承擔財務或刑事責任。這往往導致民營公司代表國家對內容進行審查,而沒有適當的保障或問責機制
 
 2. 中間人責任有哪些不同的模式
世界各地數種不同的責任模式。它們大致上可分為三種模式:
廣泛免除責-只要間人沒有干涉他人發表的內容就不對該內容負責。中間人只需在法院或其它獨立裁判機構的要求下對內容進行限制。比如美國(除非聲稱著作權侵權)和智利就採用這種模式。
有條件免除責間人必須遵守既定程序,以免除對其平台和網路上的內容負責。目前在實務上,有條件免除責任或安全港模式包括兩個不同系統
通知移除間人在收到第三方按照法律程序發出的通知後對內容進行限制。
通知與通知-間人將第三方通知轉發給上傳內容的使用者
例如在新加坡、迦納、烏干達、南非和歐盟,中間人只要遵守通知與移除程序就可以有效地被免除責任。加拿大則是按照通知與通知程序進行有條件免除責任的一個例子。
主要-中間人可以因其平台和網路上的所有內容追究責任,並可能因此受到刑事和民事處罰。這往往導致中間人為了避免受處罰而對內容進行監控、識別和前攝性移除。例如在泰國,中間人一般都被要求對內容承擔主要責任,這使得他們積極主動地對其網絡上的內容進行監控。
 
2610 days ago
Unfiled. Edited by nchild , toppy hung 2610 days ago
irvinfly@gmail.com
  • 加入開放格式的要求
 
nchild 第八條第二項
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非依法律不得為差別處理
  • 說明:同新增第八條第五項第一、二款理由。
 
  • 本項新增,電信法修正草案99年4月版第25條曾納入網路中立規範,未見於其後版本,理由不明,此項及第一、二款為重新納入民國99年版電信法草案第25條,以明文規範網路中立性,第三款為新增,理由是若在所有人須付費連線的基礎上,再增加付費得優先傳輸之權利,一方面將使得電信事業得重複收費,市場顯著地位者優勢將更形顯著,另一方面則可預期只有具市場顯著地位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有能力付費取得優先傳輸權利,也將扭曲市場競爭,壓抑新創服務提供者之公平競爭能力
 
nchild
  • toppy 時間不夠社群達成共識了,請在3/5日結束前,到這裡貼意見。
toppy h
  • 已移動到眾開講留上述及詳細意見,抱歉,我的經歷沒經歷網路硬體設備設定,因此不敢提直接改法條意見,僅針對法條發表意見提問
  •  
第三十三條  
 
第一條 為促進電信產業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電信服務或商品,強化電信服務之可及性、實用性及服務品質,特制定本章。 
nchild
  • 這條在許毓仁的數位經濟基本法中有類似的,可以一起參考。
 
2610 days ago
Unfiled. Edited by nchild 2610 days ago
nchild
  • 政府不一定要自己建立機制。
  • 相關法令如國發會所訂強化政府治理效能實施要點,或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制度(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RIA)。「應建立⋯⋯機制」包括了依循相關法令
 
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就下列事項遵守我國之法律,且不得以契約排除我國法律之強制規定配合政府措施辦理⋯⋯:o: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下列營業相關資訊:
一、自然人之姓名或識別⋯⋯:o:
  • 公開揭露自然人姓名之要求形同網路實名制,自應避免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
 
五、前款不當內容或行為之審查、移除、申訴及回機制。
六、揭示使用者不得有侵害他人權益、違反兒童及青少年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律或其他違法行為或侵害他人權益
前項服務使用條款有變更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以得清楚辨識之方式公告之;屬影響使用者重大權益之變更者,並應依使用者提供之聯繫資訊通知之。:o:
  • 第一項第五款明示申訴與回覆機制,以區別一般來說用於結果公布前針對疑義提出之申覆,第六款各項目交集重複立法技術而言涵括違法行為或侵害他人權益足矣
  • 刪除第六款中間兩項為 LYK 策略⋯⋯(略)。
  •  
第十三條第二項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其提供使用之資訊,應負法律責任。 
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不負監控由其傳輸或儲存資訊之責任:o:
  • 新增第二項參考馬尼拉原則第一條,不得在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責任制度中要求對內容主動進行監控。
 
一、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沒有適當地遵守司法機關內容限制的裁判不知有違法行為或資訊,且於他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就所顯示之事實或情況,沒有足以證明該請求法律依據的證據亦不能判別該行為或資訊為違法
二、於接獲司法機關裁判知悉行為或資訊為違法後,立即在合理時限內,以具備必要性並合乎比例之方式,移除資訊使他人無法接取之,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前項之第三人受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指揮監督,不適用前項規定。:x:
  • 參考馬尼拉原則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除非一個獨立且公正的司法機關發布命令認定爭議內容為非法,否則不得要求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內容進行限制;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不得被要求對第三方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評估;法律、內容限制命令,和實務做法必須通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檢驗
  • 要司法機關判斷是否違法,不應服務提供者去審查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 參考馬尼拉原則第四條改寫條文,法律、內容限制命令,和實務做法必須通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檢驗
 
  • 參考馬尼拉原則第四條、第五條改寫第一項,並新增第二項,法律、內容限制命令,和實務做法必須通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檢驗;如果使用者上訴成功或者複查否決內容限制,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恢復內容。
  •  
 
政府應鼓勵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其位於我國境內之使用者,不得以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規避經由我國境內通訊傳播設施傳輸、接取、處理或儲存與使用者相關之數位訊息。
前項之通訊傳播設施,包括利用其他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通訊傳播設備與電腦運算、儲存及備援設備。:o:
  • nchild: 避免條件式之限制條文形同具文,改寫為應鼓勵之表述。同意舉證責任條款之原意。
  • 討論後共識,回復原條文。
 
  • 原條文為宣示性,宜與第六條合併,轉而規範透明度報告原則。
 
  • 參考馬尼拉原則第六條,政府、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和公民社會應該共同努力建立和維護獨立、透明、公正的監督機制,以確保可對內容限制政策與實務做法進行問責,而非交由特定團體訂定難以問責之自律行為規範。
 
前項定期檢視應納入有關其執行情形及影響的證據蒐集機制,並應制定規章,對代價、實質利益,及人權影響進行獨立審查。:o:
 
2611 days ago
Unfiled. Edited by irvinfly@gmail.com 2611 days ago
 
nchild
  • 相關連結
irvinfly@gmail.com
  • Join (3/5 意見徵詢截止)
nchild
  • 預計2017年3月送交行政院審查。
  • 2016年4月後,停擺並移除 vTaiwan 首頁連結。
irvinfly@gmail.com
nchild
 
  • 為匯流 N 法注射更多 NN
2017.3.4 
 
帶社群修正案到 g0v 大松完成,提案簡報成果報告簡報
 
Yun-Chen C
  • 辛苦了++
 
irvinfly@gmail.com 已將個人的電信管理法修法意見整理入共筆,寄送 NCC 信箱與張貼至 Join 平台
 
 
 
 
3241 days ago
Unfiled. Edited by nchild 3241 days ago
nchild
  • 使用 billab 生成容易觀看的版本,惟因須人工校訂,闕漏在所難免,故仍須以官方文件為準。
 
3260 days ago
Unfiled. Edited by nchild 3260 days ago
2014 Spring 著作權法公聽會
 
  • by 中研院林城夏、葛冬梅、莊瑞庭
 
nchild 相關文件:
  • 2015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發言稿
 
3286 days ago
Unfiled. Edited by nchild 3286 days ago
nchild 針對防止網路霸凌公聽會之聲明
 
  • 公聽會訊息
時間:4/28 2:00 PM
(詳見最下方公文)
 
  • 與網路智慧新台灣政策白皮書全民意見徵詢會議衝堂。
  • 說是歡迎不同意見網友參加,實際上消息未公佈,只邀請反霸凌聯盟成員,其他人要打電話到立委辦公室問,但得到消息是報名已滿,惟台權會明瑄得到通知。 
 
  • 相關連結
  • 多數與會代表都表示,政府應儘速針對即時移除網路不當內容、積極協助網路霸凌受害者這兩個面向,提出有效對策。
 
  • 聲明稿草稿
nchild
  • 先記錄我想到的幾個點:
  • 1. 霸凌言論也是言論的一種,如果判斷霸凌言論交給行政機關或是民間團體來做,則極有可能危害網路與言論自由,比如說,馬英九、連勝文、邱毅、郭冠英⋯⋯都可以主張嘲諷、激烈的不同意見是霸凌來申訴移除。
  • 2. 或許比移除更好的做法,應該是原本的言論留著,在經知會原發言者也同意不妥的情況下,用附註、修改描述(產生編輯紀錄)等方式,讓看到的人知道發言者後來的調整,而不是看過的人印象永遠不變。若原發言者不認為不妥,則其言論自由只有在確定違法情況下可以移除。
 
  • 公聽會紀錄
以下來自台權會明瑄----------------------------------
何明諠 於 2015年4月29日 下午6:24 寫道:
跟大家回報一下昨天公聽會的狀況。
簡言之就是,除了NCC、台權會、台北大學的黃銘輝教授表示針對網路立法有疑義,刑事局表示現行已有法可管外,現場是一面倒支持立法的聲音。所以今天已經迅速無異議通過,進入立法程序。
然後一些新聞報了很多實名制,但其實為時三個半小時的公聽會,實名制大概只出現了不到三分鐘吧。多半都還是在講霸凌多可怕,教育多重要,人格權要被尊重,所以我們必須立法,必須成立有權移除言論的專責機構之類的話。
恩,總之比較值得跟大家報告的大概是以下這些:
1. NCC希望能擴大iWIN接受申訴的範圍,但王育敏認為這樣不夠,希望能讓iWIN有直接下架的權責。
2. NCC會希望跟業者訂自律公約,讓業者自行審核。
3. 王育敏還有與會的一些學者一直覺得《通保法》會妨礙調查,希望能廢掉11-1。但NCC有澄清說要調查霸凌不必修通保法。
4. 法務部表示會持續推《通保法》修正案,希望將更多罪名納入11-1。
5. 衛福部說因為不是實名制,所以相關的保護令可能難以適用。(聽起來有變相支持實名制的可能)
iWIN的權責及實質影響力我發言時提到,但可能是因為沒有講得很順暢(因為到現場才知道一定要發言,所以事先講稿準備得比較隨便,不少地方沒有說得很清楚),NCC後來也就沒有特別回答。
BTW,沒有任何網路業者與會,王育敏最後把網路業者臭罵了一頓,說這些人都不願溝通。但我其實也覺得未來可以不用去,畢竟去了也只是變成平衡報導的一員。(攤)
以上。昨天真的蠻孤單的啊,台權會在現場就是一個沒有任何朋友的NGO,囧。
明諠
Jimy 請問現場有任何發言,討論到所謂下架與言論封鎖(白色)之間的界線問題嗎?
A: 多半都只是很粗略的叮嚀要小心,或者很宣示性地說這不是在管制言論自由,但沒有太多具體的說法。
頂多是針對霸凌的定義表示要定義清楚,關於那些可受公評、是否故意、或者受傷與否能否列入裡面這樣稍微提到而已,沒有特別針對下架這個行為本身和言論箝制做特別的討論。
另外NCC有提到業者不敢自行下架,除非有公部門願意作內容不適當的裁量。這部分因為跟前兩天寫的投書有關,所以我的發言也有帶到一些誰來裁量、裁量標準為何的質疑。
但其他與會者基本上對於下架這個行為沒什麼疑義,因為除了台權會這個不請自來的團體外,基本上在場所有NGO都是王育敏「反網路霸凌修法聯盟」的成員。
明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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